行政审判庭上的报告
2023-07-16 14: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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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审 判 庭 上 的 报 告

                         ——四川省三级法院庇护腐败大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陈  昌  永

 亲身经历的三起经典案例,真实地揭示当今行政尤其是司法腐败的一些真实情况......

二0 0 五年底,全国人大将这份《报告》批转四川省人大,省人大专门行文责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长达11页的《检查报告》认为《行政审判庭上的报告报告》所报告的情况属实。

二0 0八年元月二十二日,报告人应邀旁听十一届省人大一次会议,《行政审判庭上的报告》再度面呈大会秘书处。

现提交有关部门、人士,乞望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能兑现。起到“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的一点效果。为民主与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微薄之力。

                          卷  首  语

 阳光之下,无不尊崇法律为最高权威。然而,我们的法律却笼罩在权力的阴影之中……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在光天化日之下,以“莫须有”债务、鲸吞和掠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导致鸠占鹊巢,二百多号职工集体失业,上千万元国有资产和债权人权益遭受侵犯。官司打到法院,四川省三级法院不是强行调解,编造当事人签收回证签字,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就是公然串通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做作复印件加盖鲜章的伪证;或者避开实体事实,强奸程序,不审、不查、不问、不理。八家原告再度联名共同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明明双流县人民法院《调查报告》已经证实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歉成都棠湖集团任何实质性债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查明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份终审裁定根据“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事实,又一致认定被告“《会议纪要》是双流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仅此一条法律规定,就足以推翻四川省三级法院的裁判。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却视而不见,违背法律规定,继续采用大案划小,小案化无的伎俩,倒置举证,反转指责众原告“申诉材料及申诉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一并推出法院大门。

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权力的淫威和利益的驱使下彻底地坍塌了!

诚如高层人士所言,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执法过程商业化,法官队伍大众化。这另类四化,象SARS病毒,大行径庭,从源头上污染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同黑恶势力汇成一股暗流涌动,为权贵资本主义推波助澜,撑腰壮胆,势要把中国的改革开放引入歧途。

二0 0 二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行政诉讼中民告官案件应由被告政府部门举证,政府不举证视为无证。这是我们八家原告共同当面反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理由,再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规定出台,说明我们的申诉从法律上得到认可。

截止二0 0 四年九月,时过六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没有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等四家单位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判;时过五年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对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等四家单位行政上诉作出裁判;时过四年半,最高人民法院仍不能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等六家单位行政申诉作出答复。为期三个月的“公正与效率”全国司法大检查已过去近一年,新世纪第一次司法大检查又一次走了过场。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已成为当前司法腐败的痼疾顽症。“法官应以服从法律为天职,以枉法裁判为耻辱。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是一个法官最起码的素质,最基本的品格,惟有公正,才是法官永远的座右铭。”肖杨院长疾呼呐喊,唤不醒浪子回头,苦口劝戒,止不住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通病流行。惟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才有可能清除侵蚀法官队伍的病毒,筑牢共和国维护社会正义的钢铁长城。

 

最高人民法院(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1)(略)

 

最高人民法院(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2)(略)

给最高人民法院《回执》的附函(此函件随省高院《回执》一并寄出,王凤红法官经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今天(2001年3月29日)在省高院接到贵庭(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此监号函分别于2000年11月10日和12月25日只对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作出申诉答复。此案是八家单位于1999年9月18日向贵院提起的共同行政申诉,现尚有六家单位未收到答复,不知何故?

特别荒唐的是对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答复,“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及申诉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望你服判息诉。”(1998)川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借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案号,却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出裁定,根本就没有对成都红光科贸公司作出裁判。贵庭到底要红光科贸公司服什么判?息什么诉?

快一年半过去了,事实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压根就没有认真审查,完全是在糊弄当事人,走过场,应付了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绝不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当事人自然不服!补充申诉材料《四川省三级法院庇护腐败大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文随即寄来,望查收。适当的时候,我们将派代表来京当面讨教。顺致

礼!

             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 等八家单位

             代理人: 陈 昌 永

                           二0 0 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敬呈

 案一、

双流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会议纪要》以“莫须有”债务指使黑社会组织胁迫和串通双流县法院非法掠夺和侵占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

 四川省三级法院庇护腐败大案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双流县政府直属企业成都棠湖集团是严统明承包县政府招待所棠湖宾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组织。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成都晚报》在“众志成城铲恶魔”一文中登载,李永双参与棠湖宾馆赌博,一次就输掉四万港币。九七年春节,双流县政府门前贴出大字报,揭露时任县委书记兼县长金世诚在棠湖宾馆嫖娼。同年八至十二月,《成都商报》连续跟踪报道棠湖集团非法绑架、拘押双流广诚实业公司副总蔡斌。蔡138天后脱逃出来,一时沸沸扬扬,满城风雨。棠湖集团先是恐吓报社不成,继而搬动省市某些领导出面干预,施加压力,报社最后两篇报道下趴蛋,大变调,含沙射影攻击受害人,转弯抹角开脱棠湖集团。老百姓评论,权可代法,钱能通神,社会影响极坏。

    棠湖集团大搞钱权交换,腐蚀拉拢各级政府官员充当保护伞,横行黑白两道,敲诈勒索,暴力敛财,仅向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就强行摊派政府官员在棠湖宾馆吃喝嫖赌、索贿受贿的烂账达数百万元之多。使一个原本效益好,产品对路,发展快的企业跌入低谷。棠湖集团乘人之危,侵占双流汽配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骗取双流县政府正式行文撑腰。四川省三级法院不是炮制调解书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就是串通一气制作和提供伪证,或者不审、不查、不问、不理。黑恶势力猖獗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困境中的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被迫申请加入棠湖集团,正式成为棠湖集团下属组织(见附件1)。在此之前,六月二十八日,棠湖集团就已派员进场,接管并控制了汽配公司骨干企业传动件厂,双方已完成财务、人事、生产、印鉴、执照等全盘移交。七月十一日,根据棠湖集团的报告,双流县政府正式行文《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 (见附件2),红头文件开宗明义——“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至于抵什么债?抵多少?《会议纪要》避而不谈,正文中又承认“汽配公司加入棠湖集团”。双流县政府在《会议纪要》中故意混淆和改变“加入棠湖集团”与“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性质,这是一场带有欺诈行为的大骗局。《会议纪要》实际是要棠湖集团“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以便逃避接收双流汽配公司后本应承担的债务。

    县政府《会议纪要》一到手,棠湖集团转身就撕毁双流汽配公司加入协议,遣散双流汽配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文定明在内的二百多名职工。变卖汽配公司沁园渔村等部分资产,对双流汽配公司进行强盗式的掠夺和浩劫。为了使这场强取豪夺“合法”化,按照《会议纪要》“具备必要法规法律手续”的提示,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棠湖集团恶人先告状,编造标的一千伍百多万元,一纸诉状告递到双流县法院,诬告汽车配件公司(见附件3)。

    事实上,双流汽配公司不欠棠湖集团本身任何实质性的债务。双方加入合并协议并无半点抵债接收的字样和含义。棠湖集团起诉以后,双流汽配公司才知道县政府《会议纪要》,随即向县政府、人大、法院递交了《关于我公司加入棠湖集团后对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反映》(见附件4)。针锋相对否认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强加给汽配公司的莫须有债务,明确表示要求复议县政府《会议纪要》,双流县政府、人大、法院均告之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此案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听候法院裁决。”就是说,《会议纪要》是否构成行政侵权,最终要看法院审理,裁断结果。

    文定明委托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总经理陈昌永代理出庭。文定明对陈昌永讲,所谓汽配公司欠棠湖集团债务纯属子虚乌有。只是为解决棠湖集团账务上的困难,经棠湖集团原常务副总经理兰宜川之手。分摊过一些烂账。陈昌永陪同文定明在成都三众公司找到兰宜川。兰当面对陈讲,双流汽配公司分摊的是以县委书记金世诚为首的政府官员在棠湖宾馆吃喝嫖赌、索贿受贿的烂账。并且还说,如果棠湖集团敢找他的麻烦,他就要捅出去。

兰宜川的话如果被证实,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实质是要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抵偿和摆平政府官员在棠湖宾馆吃喝嫖赌、索贿受贿欠下的烂账。这就是一起全国罕见的以政府正式发文的形式。行政指令企业资产抵偿政府官员荒淫花销的腐败大案!  

从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收到棠湖集团诉状,因无证据证明双流汽配公司欠棠湖集团本身任何实质性债务,吃喝嫖赌、行贿受贿的烂账又摆不上桌面,加之基层法院只有审理五十万元以下经济纠纷的权限,双流县法院迟迟不敢受理。棠湖集团就抬出县政府《会议纪要》作令箭,重金预付十万元之多的诉讼费,威胁利诱双流县法院.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双流县法院向双流汽配公司发出传票(见附件5)。传票上案由一栏清楚地注明“租赁”,也就是说,双流县法院唯一能找到的立案理由是“租赁”纠纷,而不是棠湖集团《民事诉状》上标称的一千五百多万元债务纠纷。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时间为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荒唐的是,双流县法院未开庭审理,预先就制作了落款时间为开庭当日的(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见附件6)。双流县法院造假,枉法可谓政令包天,利令智昏到了不择手段,随心所欲的地步。

    十一月二十七日,双流县法院不在原定经济庭开庭审理,特别异地棠湖集团二楼会议室开庭。明确告诉当事人,法院的屁股坐在哪一边,衙门设在棠湖集团。当天双方就母公司状告子公司能否成立;基层法院有无权限审理上千万元民事经济纠纷案;以及汽配公司是否欠棠湖集团本身债务等争论不休,没有结果。

    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双流县法院同地二次开庭。汽配公司主管部门二轻局领导因政府有关领导打了招呼,委托律师黄加彬受到棠湖集团“还想不想在双流地面上混”的警告,都不敢再出庭。被告方仅由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总经理陈昌永以全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双流汽配公司职工代表陈兰喜一道二次出庭应诉。经过法庭辩论,双方认可四川省社会经济审计评估中心对双流汽配公司总资产净值二千二百五十三万二千一百七十二元九角一分的审计评估结果。为了规避法律监督程序,双流县法院强行调解,调解结果是棠湖集团继续占有双流汽配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仅承诺补出二百来万元,要已不复存在的双流汽配公司单独承担上千万元债务。双流汽配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昌永拒绝签字,向法庭陈述,开庭以来,因无证据证明双流汽配公司欠棠湖集团所谓六百多万元债务,双流汽配公司一概不予承认。双流汽配公司是加入棠湖集团,并且双方早已完成移交,即双流汽配公司的债权债务已依法转移,依法应由棠湖集团承担原双流汽配公司的债务。现在,如果调解成棠湖集团代付一部分债务,要已不复存在的双流汽配公司单独承担大部分债务,显然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因为这笔千万元之巨的债务(见附件7),既有省、市、县财政投入,又有国家工商银行的贷款,还有威远钢铁厂的货款,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加工费,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借给双流汽配公司用作生产流动资金的职工集资,双流汽配公司为补发工人工资向成都龙西建筑工程公司的借资,和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代理全国多家单位卖给双流汽配公司设备的欠款,以及双流汽配公司内部职工的集资和所欠工资。这些血汗钱,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就是双流汽配公司破产了,依法也在优先支付之列。

    审判长周勇责问陈昌永,到底代表谁在这里发言。陈说,我既是文定明的委托代理人,也代表广大债权人在这里发言。汽配公司职工代表陈兰喜见法院一味偏袒棠湖集团,慷慨陈辞,成都红光科贸公司陈昌永总经理在我们厂困难的时候,他还准备拿出二百万元来支持我们厂周转,我亲自和他签的合同。而棠湖集团接管我们公司时,严统明总经理亲自在接收大会上讲,近期将注入五百万元,把传动件厂的生产搞上去。要我们职工留下来,安心生产,配合接管。结果呢,却是按照县政府《会议纪要》的指示,工厂被侵占,资产被转卖,职工被遣散。文定明当初加入棠湖集团真是引狼入室。陈昌永总经理说得有道理,这样的调解我们不接受,这样的字我们不签!周勇威协说,“不签字,我就要判了!”陈兰喜斩钉截铁地回答,“要判你就判吧!”因为她知道,双流县法院不敢判,如果是判决,双流汽配公司就可以上诉,将案情捅出去。

    双流县法院见到陈昌永拒绝签字,就出动法警,由代理审判员王涛亲自带车,将文定明从家里押解到庭。文定明向法庭申诉,双流汽配公司不欠棠湖集团任何实质性的债务。现棠湖集团要汽配公司退出集团,棠湖集团就应返还汽配公司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汽配公司自行承担。双流汽配公司的资产原来按加入棠湖集团的性质审计评估是二千二百多万元。现在双方变成买卖关系,评估报告说得很清楚,评估性质转变时,资产价值另行评估。棠湖集团认为买得着就买,买不着就不买,汽配公司不估买强卖。双流汽配公司不要棠湖集团赔偿接管汽配公司期间,给汽配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就已经作了极大的让步。文定明仍然拒绝签字。双流县法院就指使棠湖集团总经理严统明从酒席宴上来到法庭当面威胁文定明:“文定明!你要不签字,我就要找人把你的两个女娃子抓来轮奸了,把你捆起来,丢进去,杀了!”。陈昌永见审判人员稳坐钓鱼台,不指责不制止,转而怒斥严统明“这是法庭,不是你家私设的监狱,你这是藐视法律,咆哮公堂。说得好听一点,你这是无法无天,是在说酒话,说得难听一点,你是个十足浑球。”严统明才夹起尾巴,恢溜溜地钻进他的办公室。   

已多次遭受棠湖集团绑架、挟持的文定明,知道地痞出身的严统明说得出来也干得出来,被迫含泪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陈昌永当即向法庭指出,这种作法,直接违背了《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即“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周勇、助理审判员王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强行其事,一意孤行。

    当文定明和陈昌永将这些情况向双流县法院分管经济的副院长游正君反映后,这位名如其人的老院长激怒了,一拳重重地打在办公桌上,久久说不出话来。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十一日,双流县法院审理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诉双流汽配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陈昌永作为双流汽配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出庭。根据当庭查实,双流县法院不能出示(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签收回证。原告双流管理所以调解书未签收为法律和事实依据,当即追加棠湖集团为被告。事隔一个多月,九七年三月九日,双流县法院才出示一份既无编号,又无签发人,更无送达人,仅有文定明签字的《送达回证》(见附件8)。文定明当庭予以否认,指责代理审判员王涛伪造证据。文定明质问王涛,“何时?何地?何人在场?哪个证明是我签的?”涉世不深的年青女法官王涛顿时目瞪口呆,无言以对,只恨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原告大件路双流管理所代理律师穆开琼提点说,“草签时正签的”。王涛赶紧接口说,“草签庭审记录时正签的。”文定明要王涛对其出示的证据和解释负责签字时,王涛不敢签字,一跑了之。

    一向被认为敢说真话的穆律师也迫于双流县政府的压力,棠湖集团的威胁,廉价地出卖了职业道德,违心地出卖了他的当事人。事后,陈昌永陪同双流管理所所长彭远清找到双流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李文德谈及此事时,李说穆在关键的时间,关键的地点,说了关键的一句话。这位一身正气的检察官后来很快地被调离了岗位。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事人找到纪检科长辜多富,这位检察官就世故多了,坦率地流露出,棠湖的后台是金世诚,他有家有口在双流,犯不上自找麻烦。看来,黑恶势力横行的地方,猫怕老虎则罢,连耗子也不敢惹。正应了世俗古话,打狗得看主人。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双流县法院下达(1997)双经初宇第2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9)。判决书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双流管理所追加棠湖集团为被告的诉讼请求。陈昌永在签收该判决书时,特意在回执上注明:请求法院查清文定明签收调解书回证的真伪。若无效,棠湖集团理所当然地是被告;若有效,棠湖集团就应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办,交付双流汽配公司二百一十九万元,从中支付大件路双流管理所四十三万元。憨厚的代理审判员高瑛问陈昌永,为什么这样签?陈答,依法办事。

    至此,根据棠湖集团的报告,依照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执行双流县法院调解书,名存实亡的双流汽配公司分文未得,工厂被侵占,资产被变卖,职工被遣散,徒有其名的空壳公司还要承担千万元之巨的债务,法定代表人文定明此时也神秘地失踪了。半年后,双流管理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97)双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双流县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跑断了腿,也没有找到文定明。更凄惨的是其家人八方打探,都无文定明的下落。近年两个女儿相继结婚,望眼欲穿,连父亲的影子也未见。文定明至今生死不明!

    文定明临失踪前,向省、市、县有关部门发出了《呼吁法律保护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双流汽配公司被棠湖集团非法侵权的情况报告》(见附件10),再次致函双流县法院(见附件11),书面声明没有签收过(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郑重委托陈昌永出面全权处理他和家人发生不测时与棠湖集团的一切经济纠纷(见附件12)。

一九九七年十月,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将双流汽配公司和成都棠湖集团告至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后又上诉到成都市中院,两级法院都依据双流县法院(1996)双经初字笫17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汽配公司设备已向棠湖集团抵偿了债务”,“棠湖集团接收被告配件公司财产,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责任。”从而驳回华中机械物资公司要棠湖集团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见附件13)。

【有必要在这里插上一段精彩对白:十年后,二0 0六年初,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过数月鏖战,终于向全国人大写出审查《行政审判庭上的被告》长达11页的书面《检察报告》,并要川威集团(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仅就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以“莫须有债务”侵占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二千多万元财产一案写出《行政申诉状》,检察院准备抗诉。三月十五日在民行处办公室,副处长尤彩平问八家单位代理人陈昌永,“为什么不走民事诉讼的路子状告棠湖集团?”陈说,“走了,走不通。因为双流县法院判定状告棠湖集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尤说,“不会啊。”陈又说,“成华区法院还判定棠湖集团接收汽配公司财产并未构成侵权。”尤武断地惊叹,“绝不可能!”陈要尤拿出材料,抓起办公桌上尤的笔,特意在上面两份《判决书》上划出这两家法院的判定,尤彩平副处长不吭声了。

全国人大交办的事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都不吭声,不站出来说话,我们老百姓又能说什么呢?】

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不对汽车工业倾注了足够的重视。双流县乡镇企业产值历年名列四川前茅。照道理应当扶持在全国汽车齿轮行业小有名气的双流汽配公司,既可创立自己的品牌产品,又可解决几百号人的就业问题。就因为棠湖集团虽几经改头换面,但万变不离其宗,是县政府官办企业,私生子,自留地。平时对政府官员烧香勤,进贡多。仅仅根据棠湖集团一个报告,不论其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双流县政府立马形成红头文件,顺应其要求,满足其欲望。可见棠湖集团势力已渗透到地方权力机构,足以影响和左右政府行为。皇天之下,从人事安排到经费划拨都受同级政府制约的双流县法院,加之棠湖集团金钱诱惑,权衡利弊之下,炮制调解书,既可为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披上“合法”外衣,又可规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一场明火之执杖抢劫双流汽配公司二千多万元资产的闹剧就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地上演了。   

值得提及的是,九九年七月,新华社四川分社主办的《蜀报》又报道了双流县法院院长郭开德涉嫌非法拘押,绑架震动全国的“恩威偷逃亿元税案”举报者荣金明,成都市检察院已立案。年前,央视《新闻30分》记者明察暗访,抖出惊人内幕——双流县法院将宏威制药公司2.65亿元资产委托拍卖仅3500万元,用以抵偿双流县财政投资公司一家债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广大债权人得不到偿还。

    朱镕基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法制建设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和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许多新问题,最根本的要靠法制。”朱总理还指出,“我们不能看着成千万,上亿元的国有资产和人民的血汗钱流入犯罪分子手中而熟视无睹。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陈昌永以《如此办案,天理何在?国法难容!——双流县法院徇私枉法违纪办案的情况报告》为题,向省、市、县人大、检察院、法院举报。

    当时正值全国法院系统整顿,在上级纪检部门的督促下,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双流县法院副院长张万泉在他的办公室当面告诉陈昌永,他们复查的结果是办案人违法、越权了。对违法办案人员,他们要报请县人大作出组织处理,同时要向中院纪检汇报。对越权,要将此案移交上级法院审理。这位从部队团职干部转业的副院长同时还感叹,“棠湖集团别用说侵占双流汽配公司的财产,就连双流县公安、法院的房子他们都敢强占。”陈昌永随即将此讯息告诉双流汽配公司传动件厂厂长姚凤祥。热情慈祥,从四川齿轮厂厂长位置上退下来,受聘到传动件厂发挥余热,至今仍然两袖清风的老厂长听说后,没有陈昌永那么激动,他自然看得更深一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处五月二十日收到双流县法院四月一日的《调查报告》(见附件14),结论却是,“此案已结,调解公平合理,平等自愿。”显然,双流县法院原《调查报告》未能通过时任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金世诚把持下的双流县人大,提交成都市中院纪检的《调查报告》已经变了质。人事处理上,只将薛晓锋从经济庭庭长位置上调离而已。待陈昌永再次找到游正君副院长时,游爱莫能助地叹息,他已下课调研,只有寄希望于当事人自己。

    通观双流县法院《调查报告》,首先对陈昌永举证双流县法院在十二月十二日庭审过程中,指使严统明当庭威协,恐吓文定明,强迫其签字,最主要伪造(196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签收回证签字,二个极其重要的违纪违法行为避而不查,无可否认。不否认,就是默认。这就足以说明,双流县法院是非法强行调解,未经当事人签收的(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无法律效应;其二,《调查报告》在案情由来中称,“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成都双流冶金总公司因与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发生购销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此案。本案在审理期间,成都双流冶金总公司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申请,……,由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够了,摆在我们而前的是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同意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申请加入棠湖集团的决定》(见附件1),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双流县政府《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见附件2),和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棠湖集团起诉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民事诉状》(见附件3)。从时间上可看出,哪里是“在审理期间,变更诉讼主体?”而是棠湖集团按照县政府《会议纪要》指示,早在九月八日就提起诉讼,双流县法院是先立案,后编造证据。我们知道,此时双流汽配公司和双流冶金公司同属棠湖集团下属组织和企业,姑且双流汽配公司借用冶金公司价值三百零五万元的闲置设备,双流汽配公司未加入棠湖集团前,和冶金公司双方属于协作关系。加入棠湖集团后,就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问题,并不在存在债务和租赁纠份。就是双流汽配公司退出棠湖集团,也顶多承负冶金公司设备折旧费而已,哪里有高达30%的年租金,高利贷也不过如此,法律根本不予保护;其三,《调查报告》在案件的审理经过及处理结果中证实,“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审判人员、原告代理人胡秀英、王世崇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文定明及会计均到达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传动件厂内。……,对原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了签字移交。……,十二月九日,在审判人员和被告主管部门双流二轻局蒋定凡副局长在场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对公章及营业执照等进行了签字移交。”真是欲盖弥彰,不打自招!汽配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先转移到棠湖集团名下,然后退出棠湖集团,棠湖集团退还汽配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光溜溜的空壳公司仅凭公章和营业执照去抵挡上千万元债务,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卑鄙的勾当吗?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一斑!    

总之,这些都是源于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以“莫须有债务”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带来的恶果。双流县法院《调查报告》充分证实双流汽配公司根本不欠棠湖集团本身任何实质性债务,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业已构成行政欺诈、侵权。退一万步说,就是双流汽配公司欠棠湖集团不明不白的债务,双流县政府凭什么将双流汽配公司全部资产抵偿棠湖集团一家债务?就是双流汽配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按照国家企业破产程序,债权人也要首先依法进行登记。从这个意义上说,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也是违法侵权的。

    陈昌永同期又从棠湖集团致O五单位信函(见附件15)中获悉,文定明被棠湖集团绑架、监控的证据。成都中院纪检处处长杨文君指示陈昌永当即向双流县公安局报案,建议当事人依法对双流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高院举报中心也认为,如此复杂重大疑难案件,纪检部门不是法庭,很难介入,同意提起行政诉讼。双流县法院监察室也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成都红光科贸公司会同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其中两家为第三人)对双流县政府提起共同行政诉讼。起诉状将双流县法院、成都棠湖集团分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成都中院立案庭不同意将双流县法院列为被告,交由行政庭审查。行政庭同意采取规范方式,第二、第三被告领导改作责任人,才通过审查,予以立案。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陈永红质询:“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答辩状,只向法庭出示了一套复印件,当场被否定。原告代理人陈昌永指出,作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欠棠湖集团债务的凭证,只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原始结帐单据为准,否则无效。审判长陈永红当庭宣布十五日下午三点双方到行政庭再次质证。

    十月十五日下午四点过钟,被告代理律师叶云章才跚跚来到中院行政庭。出示一套复印件加盖新印章的单据。陈昌永当即指出,复印件加盖新印章,这是伪证!并质问被告,为什么四点过钟过才来?叶云章答到,是法院下来单独通知他们四点过钟来。案件审理期间,审判人员私下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是违纪违法行为,何况被告代理人叶云章律师出具伪证,更是犯罪行为。陈永红见露了马脚,赶紧对陈昌永怒吼道,“你怎么那么好斗,人家来迟就来迟一点。”叶云章受宠若惊,自诩道“我们这些吃法律这碗饭的,法院叫我们什么时候来,我们就什么时候来。”陈永红气得脸青一阵,白一阵。陈昌永说,双流县栽债掠夺当事人二千多万元资产,伪造调解书《送达回证》签收,绑架文定明,今天又作伪证,真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陈永红当时记录在案。

    站在成都中院审判大厅门口高高的台阶上,陈昌永同威钢代理人钟森林看见叶云章耷拉着脑袋,恢溜溜地从底层侧门钻出来,看他那副狼狈象,八九是被陈永红骂得狗血淋头。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成都中院再次发出传票和出庭通知书(见附件16),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准备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立即书面补充一系列新证和诉讼请求(见附件17),请求法庭在二次开庭时审理、查证。补充诉讼请求特意提到江泽民主席对建设一支高素质政法队伍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法院系统着重整顿审判纪律,查利用审判职权执法违法问题的指示。请求法庭责令被告释放被其绑架、监控的双流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到庭,和本案责任人何果明副县长、棠湖集团总经理严统明当面对证“双流汽配公司资产被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栽债掠夺的事实;传讯棠湖集团原常务副总经理兰宜川出庭作证,给双流汽配公司分摊政府官员吃喝嫖赌、索贿行贿烂账的事实;请双流县公安局吕坤富副局长出庭,作证本案主要责任人金世诚在棠湖宾馆等场所嫖娼事实。

    介于二次质证时,中院行政庭和被告双流县政府串通作伪证的行为。陈昌永特地拟就了《请求陈永红审判长回避的说明》(见附件18)。准备二次开庭时,要是陈永红再次纵容、庇护被告,或者不审、不查上诉事实,就提交法庭。同时八家原告作好了上诉的准备。《请求陈永红审判长回避的说明》客观地分析到,“以前和现在原告始终认为,陈永红审判长是成都市中院屈指可数的清官。在本案的立案和审理过程中,陈审判长作了最大的努力,尽了一个公正审判员应尽的责任,原告表示敬佩和感谢。介于本案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更重要是人们可理解的原因,原告郑重地申请陈永红审判长回避。希望曲颖院长能亲自审理此案。”“可以理解原因“就是指棠湖集团黑白两道都通。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陈永红之所以纵容被告作伪证,显然受到了来自上头的压力和被告的威胁,心中有难言之隐和苦衷。这也为她清白的执法生涯留下污点和遗憾。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八点,八家原告早早来到成都中院等候二次开庭,九点过钟,行政庭通知威远钢铁厂、韩永成、成都市龙西建筑公司补交诉讼费后再开庭,否则不许出庭。三家原告只得各补交了一百元钱。十点过钟一开庭,陈永红上台就宣读(1998)成行初字笫26号《行政裁定书》,分发38、39、40号《行政裁定书》,问过当事人是否上诉?就赶紧匆匆离场。根本一不诉讼,二不审理,三不要证人出庭作证,更不要原告提出要她回避的请求。前后不足十分钟时间,连起码的过场都不走。八家原告都愤怒了。当即提出要上诉。原告一上诉,就表示成都中院一审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应。陈永红当时显得很紧张。陈昌永赶到行政庭办公室,一面递上《请求陈永红审判长回避的说明》,一面安慰陈永红说,你能做到的都做到了,你只能这样裁定,否则要是裁决双流县政府输了,说不定你一走出法院大门,就有可能要出车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第26、38、39、40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19)避开双流汽配公司,O五单位及两家第三人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和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违背上四家单位共同诉讼,就应列为大要案的规定,变八家单位共同诉讼为四家单位单独诉讼,大案划小,小案化无,错开案号,分别只对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韩永成、成都龙西建筑公司作出裁决。裁定书以“《会议纪要》并非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职权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决定”为由,认定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驳回起诉”,将众原告集体推出法院大门。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同样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同案号(1998)成行初字第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见附件20)清楚地写明,“成都红光科贸公司、韩永成等六原告:认为双流县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起诉状,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审理。”成都中院同一个人签发的同案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行政裁定书》前后不一,公然违背立案,审理分离的原则规定,互相矛盾,自我否定。

    试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还能立案,开庭审理吗?法律和法规的回答是否定的。还在立案审查期间,成都市中院就向当事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宣讲行政审判的核心就是审查本证是否成立,如果本证不成立,或者被告根本不能举证,则行政机关就有败诉的危险。本案的核心就是审查被告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开庭后,审判长陈永红依法质询“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当庭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这就有败诉的可能。二次质证,双流县政府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制造和提供伪证,这就肯定败诉无疑。

    我们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坎坷道路上,就是千奇百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颠倒是非,裁定双流县政府胜诉!铁幕背后,究竟作了哪些肮脏的交易,只有陈永红们的心中最清楚。纵然串通被告制作和提供伪证败露,一不做,二不休,推翻自己签署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自我否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哪里还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言。成都市中级法院太黑了!肖扬院长说:“司法公正,法院生命”。下边这些执法者,纯当耳边风。他们上不怕得罪中央,下不怕坑害黎民,只听命于顶头上司的意见。在是与非,权与法,正义与邪恶面前,首先照顾当权者的利益,保住自己的位置。全然不顾法院的声誉,改革的前途,国家的命运,社会的稳定。也如亚里士多德描写的那样“人在最完善的时候是动物的佼佼者,当他与法律和正义隔绝之后,便是动物中最坏的东西。”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家原告联名共同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上诉快半年时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对双流县政府的共同行政上诉案。开庭前,成都市中院上报的材料已经表明,一审涂改上报案卷,故意将(1998)成行初字第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中“韩永成等六原告”涂掉,改共同行政诉讼为单独行政诉讼;一审纵容和串通被告双流县政府制造和提供伪证;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双流县政府此次提交二审的《答辩状》(见附件21)仍然不能举出“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枉法裁判。八家原告在上诉状中首先请求追查审判长陈永红有意串通双流县政府,纵容被告制造和提供伪证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提审成都棠湖集团诉讼双流汽配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等上诉请求达十一条之多。

    这些合理合法,有助于本案公正审理的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一概未予接受。审判长胡莉虹在出庭注意事项中通知双方当事人,此次高院二审“只审程序,不审实体。也就是对成都市中院违纪违法行为和双流县法院错案责任不查、不究。对被告双流县政府“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实体事实不问、不理。共同上诉统一代理人陈昌永当即提出异议,并在开庭前书面予以回复(见附件22),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高院二审如果已经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恳求高院二审,程序与实体并重,审理此共同上诉案。

高院二审一开庭,审判长胡莉虹坚持“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只要当事人例举程序事实辩明被告《会议纪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置实体事实而不顾。陈昌永在简述了上诉理由后坚持指出,本案争论的焦点“双流汽配公司是加入棠湖集团,还是棠湖集团抵债接收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核心应审查“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抵债接收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本证是否成立:要害是三级法院质证,被上诉人都不能举出双流汽配公司欠棠湖集团债务的任何有效证据;实质是逃避国家和广大债权人上千万元正当债务。审理清楚这些实体事实,本案就不难真像大白。希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律审理此上诉案。

    被上诉人双流县政府委托律师叶云章照本宣《读答辩状》称,是双流汽配公司申请加入棠湖集团的报告承认欠债本息860万元。陈昌永反驳说,是否欠债的有效证据要以双方当时结账的原始单据为凭,被上诉人所说的双流汽配公司申请加入棠湖集团报告列举的数字不能作为证据,更何况这笔860万元涉嫌主要是分摊给双流汽配公司的政府官员在棠湖宾馆吃喝嫖赌、索贿受贿的烂账,根本见不得天,不合法,不足为凭。请求法庭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全权代表何果明副县长答辩中矢口否认文定明已发生不测,失踪多年。陈昌永再次出示了文定明被棠湖集团绑架、监控的证据,被上诉人无言以对。叶云章律师拿出双流汽配公司原来的营业执照,辩称双流汽配公司还存在。陈昌永当即指出这份执照己连续三年未工商年检,法律上就己失效。质问被上诉人如今双流汽配公司牌子在哪里?厂房在哪里?职工在哪里?请求法庭实地考察(见附件23)。   

    趁休庭间隙,被上诉人全权代表何果明副县长气急败坏地纠集棠湖集团总经理严统明以及小蜜围攻,恐吓陈昌永。何果明叫囔:“我不认识你,叫你以后认得我!”一派十足黑老大腔调。陈昌永反击到,这里不是双流县,法庭上只有原告、被告之分,用不着你认识我,我认识你。才斥退了何、严围攻。

    继续开庭后陈昌永很动情地说,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来川视察和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少数法官违法乱纪,甚至犯罪,深恶痛绝,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肖扬指出,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应该足最廉洁,最讲理的地方。法律赋予司法权给人民法院,你不正确行使司法权,就是最大的失职。法院是主持公道的最后屏障,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应比包公做得更好。   

心地慈善,一直威严不失耐心的审判长胡莉虹坐不住了,问道,你说我们今天审理哪些不合法?陈昌永答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检查就清楚了。

    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在实体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其对相对人的处罚或处理,无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在程序法上规定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以确保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同时这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被诉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且,行政诉讼举证的内涵不仅限事实依据,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原告的举证只不过是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的举证是法定的,如果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同样有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危险。审判长胡莉虹一再解释说,“只审程序,不审实体”,是因为程序是实体之母。这种将程序与实体割裂开来,对立起起来的做法,本身就违反程序法。结果是导致原、被告错位。被告站在审视的角度,再三出示假证,攻击、指责原告,甚而发生当庭组织围攻原告代理人的恶性事件,这些都是“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造成带来的。  

    最后,胡莉虹宣布,介于本案关系复杂,案情重大,待合议庭合议后,改日再宣判。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领取判决书。陈昌永看过(1998)川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后当即指出,双流汽配公司是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以后才知道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根本不存在裁定书强加的所谓超过起诉时限问题,胡莉虹审判长只得收回裁定书,要上诉人再次补充证据(见附件24)。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胡莉虹告诉陈昌永,经再次合议,请示领导,只有这样裁定。陈昌永说,高院实行的是审判长责任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裁决此案。不能以权压法,凭长官意志办案,继续坚持和扩大冤假错案。胡莉虹答到,说是这么说,实际上……,四川省高院的审判官们也有许多难言之隐。关系复杂,案情重大,是请示领导定夺,还是领导指示如此裁定?胡莉虹要代理审判员胡钉向陈昌永解释,胡钉一再强调,他们审理本案,可操作性差。要当事人找省人大反映,央视《焦点访谈》曝光。陈昌永当即表示,如果省高院要强行将(1998)川行终字第28号、(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裁定书(见附件25)硬塞给原告,我们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行政申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份裁定一致认定“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权益产生了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会议纪要》是双流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的受案范围。”第28号裁定书还特别强调“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经理陈昌永全权处理本企业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陈昌永可以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名义起诉,并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院终审认定,完全否认了成都中院一审认定,确立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确认了陈昌永的诉讼代理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法定程序,撤消原裁定,发回成都中院重审。也可以依照第三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双流县政府举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然后,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连这点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顾,依旧大案划小,小案化无,八家原告共同上诉,依旧分开裁四家,错开案号,连年份也错开,比成都市中院走得更远,作出逻辑混乱,认定和裁定截然相反的终审裁定。至今对第一上诉人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及O五单位和两家第三人拒不作出裁决,大有久拖不决,不了了之之势。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第7、8、9号行政裁定书以“债权人不是所有权人,与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随意剥夺威远钢铁厂等三家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指责当事人“不能以原告的名义起诉。这简直是强盗逻辑!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来双流投资、协作,就是在双流县政府的行政领导、管辖之下。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采用欺诈手段,以金蝉脱壳之计将双流汽配公司加入棠湖集团,改为棠湖集团抵债接收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指使棠湖集团逃避双流汽配公司加入后本应承担的债务,就是从行政上侵犯了债权人权益。《会议纪要》明文取消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双流汽配公司早已不复存在,这是无需证明的,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据此,债权人与《会议纪要》在行政法律上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法所当然地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完全可以原告的名义起诉。

    威远钢铁厂等三家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两级法院反复审查,多次当庭取证予以确认,官司这才一路打到省高院。试想,要是这三家单位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恐怕一、二审当庭就被“逐出”审判大庭,还用得着一年之后的终审裁定书来认定?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许双流县政府指使棠湖集团抢劫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却不许受害人告状,这又是哪一家法律。 

依照“债仅人不是所有权人,与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逻辑来推论,在双流县,无论是外来协作单位的权利,还是本地工人的利益,都可以随意被侵犯,今后谁又愿意来双流县协作,投身支持双流县经济繁荣?推而广之,双流县招商引资外商的利益如果得不到县政府行政上的支持,法律上的保护,来一个栽一个,来两个吃一双,又有哪一家敢来双流投资?这种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起码的社会常识,显而易见的,怎能说没有呢?西部要开发.投资环境要改善,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省高院(1998)第28号行政裁定书,借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案号,无视双流县法院伪造(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签字,为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行政侵权披上“合法”外衣,指使棠湖集团绑架、监控,甚而有可能暗害了双流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这个“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以致双流汽配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中断”的实际情形,无端指责“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底就知道会议纪要》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但至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时限,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据此,”武断“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事实上,成都中院一审压根就没有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出过任何裁定,也就无原裁定可维持。这种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的胡裁乱判,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年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荒唐之举。所有这些,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显然不是裁定书的本意,而是行政庭庭长冷启明及背后某些要员强加给审判人员的意旨,被告双流县政府活动的结果。是有正义感的法官们大智若愚,无声的对抗!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八家原告再次委托陈昌永统一全权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行政申诉。申诉状同时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负责人指示当事人先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请求复查此案。

二OOO年二月省高院院长接待日,分管立案的张建魁副院长问已是立案庭庭长的冷启明,此案是怎么一回事?冷启明当面支支唔晤,回答不上来。张副院长当即答复当事人,下来抓紧复查。二OOO年三月院长接待日,文进副院长也答复当事人下来抓紧复查此案。文进副院长早在九九年二月对《蜀报》记者发表谈话时,将“民告官,为何羞答答”统统归咎于认识问题,不知如何认识此案?二OOO年四月以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定期取消了每月二次的院长接待日。八家原告代理人常年奔走在省高院信访接待室,请求答复复查结果。几位负责接待的法官最后在计算机上查得要原告“息诉”的复查结果,且留有书面通知存根。然而就是找不到复查此案的承办人,八家申诉人更没有收到过任何书面通知,二OOO年十一月八日,在省高院信访接待室,冷启明当着赵亚飞、文吉等法官的面答复陈昌永,“二审裁定是对的,不复查此案申诉,没有承办人。”陈昌永当即质问:“为什么计算机里输有要当事人‘息诉’的复查结果,且留有书面通知存根?”冷启明心虚了,赶紧逃跑,追到法院大门口,陈昌永拉住冷启明,怒斥其欺骗两级法院,欺骗当事人,是搞鬼的贪官!在文吉、赵亚飞的劝阻下,陈昌永才放了冷启明。省高院接待室的法官们都说,冷肩明现在是他们一把手,拿他真没办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八家单位共同行政上诉和申诉,长期压案不办,瞒案不报,阻碍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激起了这些单位上千工人的愤怒,伤害了全国数十家单位的利益,他们都要上访,要问一个天公地道。他们派出八名代表,要求面见敬瑞祥院长,当面质询——棠湖集团靠金钱开路,骗取了双流县政府《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四川省三级法院开庭审理,都没有双流汽配公司欠棠湖债务的任何有效证据。双流县法院强行调解,炮制调解书并伪造送达回证签字,为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披上“合法”外衣。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当庭查证被告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二次质证,成都市中院竟串通被告制作和提供伪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审实体事实,不要被告举证,故意开脱双流县政府。无端指责双流汽配公司超时限,至今对第一上诉人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等四家单位仍未裁决,长期压案不办,瞒案不报。这一切的一切究竟为什么?什么是浩劫?这就是真正的浩劫!哪里去反腐败,这里就是腐败!请敬瑞祥院长说一个明白。

    双流县检察院原民行科长李文德讲,双流县的盖子要是揭开了,近可比简阳县窝案,远与啥尔滨国贸城雷同。我们要说,棠湖集团就是四川的厦门远华、沈阳嘉阳集团。赖昌星有红楼腐蚀国家干部,严统明用棠湖宾馆“招待”各级政府官员。棠湖集团敛财手段之残暴,比刘涌、赖昌星之流有过之而无不及,只不过受地理的限制小巫见大巫而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是秉公执法,依法裁决此案,从棠湖集团腐蚀行贿政府官员打开缺口,拨起罗卜带出泥,势必牵出一杆子贪官污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又一次面临生死抉择!

    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贺卫方先生在论述法院和医院或法官跟医生之间的可比性时,特别强调,医生的行为通常只涉及个别病人,他的失误只会给特定病人及其家属带来损害。然而,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法院不只是纠纷的处理机关,也是宣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官员行为本身便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范。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评价,影响着一国社会风尚的趋向。正是这个缘故,培根才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环的却是水源。江泽民主席更是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这个问题如不解决好,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就会走到邪路上去,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我们坚信,以江泽民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大政方针已定。扫除阴霾,必定是政通人和阳光灿烂的社会主义法制蓝天!为了这一天的早日到来,我们愿为之开拓、铺路、呐喊、献身,最后胜利属于正义的事业,最终胜诉一定是八家原告。

此致

 

                  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

                                                代理人:陈昌 永(签字、手印)敬呈

                                                                                       二0 0 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0 0五年底,全国人大将这份《行政审判庭上的报告---四川省三级法院庇护腐败大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批转四川省人大,省人大专门行文,责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限定于二0 0六年三月十五日前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长达11页《检察报告》认为八家单位反映的情况属实,要求八家单位仅就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侵权一案再次提交《行政申诉状》,检察院准备提起抗诉。

 

八家单位行政申诉状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成都龙西建筑工程公司、双流汽车配件公司、韩永成、0五单位成都物资站、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等八家单位。

被申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

 本案由双流县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见附件2),以“莫须有债务”侵占和掠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严重侵犯国家和申诉人正当权益,甚至涉嫌绑架、监控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造成其失踪至今。案发后,经四川省三级法院审理(见附件6、9、1 3、1 9、25),申诉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终字第28号,(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25)和最高人民法院( 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特委托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总经理陈昌永统一全权代理,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事 实 和 理由

 一、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改变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合并加入成都棠湖集团的性质

“合并加入”和“抵债接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性质。事先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加入合并到成都棠湖集团,债权债务即依法转移,而成都棠湖集团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完全可以不承担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原来的任何债权债务。正是按照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指示,成都棠湖集团撕毁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合并加入协议,编造标的一千伍百多万元,串通双流县法院强行调解,目的是逃避合并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后本应承的债务。

 二、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所谓欠成都棠湖集团债务子虚乌有

双流县人民法院监察室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调查报告》(见附件14)证实,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欠成都棠湖集团本身任何实质性有效债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一审,双流县人民政府当庭不能出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欠成都棠湖集团债务。三天后第二次质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串通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作伪证。八家原告当即请求审判长陈永红回避(见附件1 8);

双流县人民政府在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答辩状(见附件21)中辩称,是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申请加入成都棠湖集团的报告中承认欠债本息860万元。这笔钱主要是经原棠湖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兰宜川之手分摊给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滥账,根本见不得天,摆不上桌面,不合法,不足为凭。

四川省三级法院监察调查和审理的结果证明: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欠成都棠湖集团任何实质性债务,也就是证明《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中的所谓债务是双流县人民政府强加在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头上的“莫须有债务”。

 

三、双流县人民法院强行调解,伪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涉嫌指使棠湖集团绑架、监控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致使其失踪至今,造成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正常维权难以逾越的障碍.

按照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具备必要法律法规手续的指示,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成都棠湖集团恶人先告状,在双流县人民法院诬告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欠债一千五百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一十一元六角九分(见附件3)。

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向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发出的传票(见附件5)上案由一栏清楚地写明是“租赁”,而不是棠湖集团诉状标称的巨额“债务”纠纷。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开庭,当天双方就棠湖集团诉讼主体不合法;双流县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上千万元民事经济纠纷案;双流汽配公司是否欠成都棠湖集团债务等问题争论不休,没有结果。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开庭,双流县人民法院强行调解,结果是棠湖集团继续占有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仅承诺补出二百来万元,要早已不复存在的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单独承担上千万元债务。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拒绝签字,双流县人民法院就指使棠湖集团总经理严统明出庭,当面恐赫、威胁双流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你要不签字,我就要找人把你的两个女娃子抓来轮奸了,把你捆起来,丢进去,杀了!”尤其荒唐的是,双流县人民法院预先就制作了第一次开庭时间的( 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见附件6)。造假,枉法可谓政令包天,利令智昏。

一九九七年三月九日,文定明当庭否认自己签收过调解书,当面怒斥助理审判员王涛伪造他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字(见附件8),从此,文定明就失踪了,至今一直生死不明。当事人找不着他,文定明的亲属也找不着他,双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跑断腿也找不着文定明,一九九八年五月,棠湖集团致0五单位的信函(见附件1 5)中,暴露出文定明被棠湖集团绑架、监控了的事实。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不在了,申冤、维权、起诉都尤其艰难。( 1996)双经初字第1 72号《民事调解书》成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正常维权难以逾越的障碍!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川行终字第28号、(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行政裁定书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

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联名提起的是共同行政起诉和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违背上四家单位共同诉讼就应列为大要案审理的规定,继续大案划小,小案化无,变共同上诉为单独上诉,八家单位只裁四家,错开案号,错开时间,甚至年限,公然张冠李戴,借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案号,却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 1998)川行终字第28号裁定。其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至今都未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出过任何裁判,也就没有任何原裁定可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也仍然未对第一上诉人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等四家单位作出任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 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样犯同样的低级错误。

 

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违背法律规定,避开实体事实,蓄意开脱,庇护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下达的四份裁定书一致认定“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权益产生了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会议纪要》是双流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终审认定完全否定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认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要求被上诉人当庭举证,要是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当庭不能举证,就应视为无证,依法判其败诉。

我们知道,行政审判的核心就是审查本证是否成立,本案的核心就是审查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在已查明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甚至串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伪证的情况,故意避开实体事实,“只审程序,不审实体’’,这种将程序与实体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作法,本身就是违背程序法的。事实上是在被上诉人面临败诉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被上诉人网开一面,以庇护、开脱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

 

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裁定非法剥夺威远钢铁厂等三家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文取消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事实上已经终止,这是无需证明不争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一级组织的承包人韩永成,和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债权人威远钢铁厂,成都龙西建筑工程公司等法所当然地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四川省高级法院( 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行政裁定书公然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以债权人并非所有权人为由,非法剥夺威远钢铁厂、韩永成、成都龙西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七、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以后,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才得知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随即其法定代表人就遭到绑架监控,失踪至今。根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八家单位联名提起共同行政诉讼,根本不存在起诉超时限之说。

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出台.同年九月八日成都棠湖集团就在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是在十一月十一日收到传票(见附件5)以后,才了解到双流县人民政府有一个《会议纪要》,随即向县政府、人大、法院递交了《关于我公司加入棠湖集团以后对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反映》(见附件4)。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当时得到的答复是:“此案已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听候法院裁决”。这就是说,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是否构成行政侵权,最终要看法院审理,裁断结果,双流县人民法院强行下达的( 1996)双经初字第1 72号《民事调解书》,为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披上“合法”外衣,既成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不可抗力难以逾越的障碍,也成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广大债权人维护正当权益的拦路虎。( 1997)双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9)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申诉人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追加棠湖集团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成华区法院、成都市中院( 1997)成经初字第7 0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 3)均称“棠湖集团接收被告(双流)汽配公司财产,并未对原告(申诉人华中机械物资公司)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责任”。棠湖集团都没有责任,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自然就更没责任。

一九九七年三月九日,文定明在双流县人民法院当庭否认签收过调解书,当庭怒斥双流县人民法院伪造他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后,下来就遭到棠湖集团的绑架、监控,从此失踪,一直生死不明。文定明失踪前委托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总经理陈昌永全权代理,在他发生不测时,概由代理人出面全权处理。陈昌永以《如此办案,天理何在?国法难容!一一双流县人民法院徇私枉法,违法办案的情况报告》为题,向省、市、县人大、法院、检察院举报。一九九八年四月双流县人民法院监察室送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处的《调查报告》(见附件14)证实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业已构成行政侵权。四川省三级法院举报中心,纪检处、监察室一致指示同意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陈昌永随即联合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行政诉讼。这里哪里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时限?!一切都是由双流县人民法院造成的。难道法院枉法裁判把文定明杀死了,还要道貌岸然地指责他没有及时站出来吭气喊冤,指责利害关系人无权顾问,天底下竟有这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蛮横的霸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 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起诉所谓超时限的说法,纯粹是草菅人命 的托辞。在法律面前,在对待公理与强权上对照法院截然不同的两种作法,法官们的良知,职业道德到哪里去了!更不用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请  求  事  项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乱用手中司法权力,纵容支持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肆意侵犯申诉人正当权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从源头上污染败坏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八家原告再次强烈呼吁正本清源,请求依法撤销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川行终字第28号,(  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行政裁定书》,起动再审程序,重审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共同行政诉讼一案。依法退赔申诉人全部正当合法权益,且按年息10%计息赔付。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成都红光科贸公司 (章)       威元钢铁厂(章)

成都龙西建筑工程公司(章)    零五单位成都物资站

双流汽车配件公司              韩永成(手印)

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章)    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章)

注: 双流汽车配件公司、零五单位成都物资站起诉时已授权陈昌永全权代理,因这两家单位此次申诉时已终止,故未鉴章。特此说明。

联系电话:13880105428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如今六年过去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仍未提起抗诉!是什么原因,只有检察院才说得清楚。

 

二0 0七年八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了我们八家单位自1999年以来的第4次集体上访。049号接谈员查证了最高人民法院(2000)行监字第445函,在计算机上录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中“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权益产生了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会议纪要》是双流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等信息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并没有否定当事人的申诉。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长谈,最高人民法院约我们下月(9月)再来京继续接谈。

回川后,八家单位一致商定,没有特别需要,不再进京上访。这是基于:

一、本案申诉材料齐备,法律依据充分;

二、四川省三级法院庇护腐败大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八家单位授权代理人陈昌永今后主要通过网上信访申诉,直至起动再审程序,重审此案为止。不达目的,决不罢访息诉。

遵照八家单位商定,随即,陈昌永函告最高人民法院,讲明2007年9月包括以后一般不再来京上访续谈的原因。顺致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对此案的重视关注。

 

二0 一0年九月十五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申诉上访难专项治理活动中,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式受理了我们八家单位《行政申诉状》。如今一年多过去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开庭重审此案,也没有给八家单位共同行政审诉人任何回复。多次催问,总是说请耐心等待。真不知道四川省高级法院又在打什么鬼主意,快十五个年头了,抗日战争都要打两场了,这场官司还要打到何年何月?八家原告的态度是,有关部门愿意拖多久,我们就奉陪打多久,一直打到胜利为止。

详情参阅人民网强国博客 永阁 博文《信访成都市中级法院牛敏院长并转中央巡访组》、《致省市领导的公开信》等。

 

案二简介(具体案情待续)

陈昌永抵债接收春风锻压厂合情合理更合法,崇州市法院揽讼索贿十年查封无法无天更无情。公元二0 0四年十二月二日晚上七时至四日下午六时,崇州市法院、公安、信用联社和地方政府联手黑社会团伙共同抢劫了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所属崇州市春风锻压厂,继而侵占至今。

 

二0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登出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对崇州市当局的质询。同年七月十四日,崇州市法院被迫代表崇州市当局在人民网作出回应,承认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春风锻压厂被黑社会抢劫、侵占是由崇州市法院(1996)崇经初字第90号、(2006)崇州行立初字第8号二案造成,却又拒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认真评查,纠错改偏。公开在人民网上扯谎,欺骗全中国全世界人民。

 

详见人民网强国博客 永阁 博文《质询崇州市当局》、《致崇州市法院杨明忠院长的公开信》等。

 

案三简介(具体案情待续)

成华区政府野蛮行政,暴力拆迁,受害人提起诉讼,状告成华区政府。成都市中级法院司法权力流氓化,在自身违法行径败露后,反咬一口,捏造罪名,提供伪证,串通金牛区公安局非法拘押告状人;授意成华区法院炮制《行政裁定书》,加害告状人,共同庇护成华区政府野蛮行政暴力拆迁具体行政行为。

 

详见人民网强国博客 永阁 博文《从两则信息看社会诚信是如何缺失的?》、《致成华区法院万兴隆院长的公开信》、从炮制行政调解书到伪造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看特大冤假错案是如何造成的?》、《抗辩辞摘要》等。

                                                    掩 卷 沉 思

 

同样的“抵债接收”一个企业,双流县政府子虚乌有的债务因是政府行为,一路畅通,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开脱、掩护。成都红光科贸公司黄金白银实实在在的债权因是企业间正当行为,关山重重,一个基层法院就可以十年查封,致使“抵债接收”胎死腹中。更有甚者,成华区政府野蛮行政,暴力拆迁,成都市中级法院就能一二再,再二三,压案不立。罪行败露后,甚至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反咬一口,提供伪证,裹挟串通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关押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在良币与劣币,公理与强权,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我们一直奉为金科玉律的神圣法律为什么显得如此的脆弱,不堪一击?

邓小平早在1986年6月28日中常委会上就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同年9月3日,邓小平再次强调:“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11月9日,他又深有感触地说:“我们越来越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正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脱节,二十多年来,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一些成功的同时,也为之付出了高昂的成本,沉重的代价。

我们评价历史,历史也将评价我们,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二0 0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行政审判庭上的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在人民网强国博客发表。

2012年6月16日陆续发布于新浪、搜狐、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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