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成都市双流区法院
2022-06-06 0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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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何时查处纠正惊动全国人大的特大冤假错案!?


      年前,按照中央部署,成都市开展教育整顿政法队伍,专项整治顽瘴痼疾。双流区法院陈晓燕法官就双流县法院(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和(1997)双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案,约谈了川威集团等八家单位的代表我和彭远清。法院长达6页的问答纪录简要地记载了这起惊动全国人大的特大冤假错案过程。末了,我在纪录上签字按了手印。

     1996年7月1日,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正式加入合并到成都棠湖集团。在此之前,6月28日,成都棠湖集团就已派员进场,接管控制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主体企业传动件厂,双方完成了人、财、物全部移交。7月11日,根据棠湖集团的报告,双流县政府出台《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开题明义成都棠湖集团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至于抵什么债?抵多少?《会议纪要》都没有明确说明。

     政府《会议纪要》一骗到手,成都棠湖集团转身就撕毁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加入合并协议。恶人先告状,编造标的一千五百多万元,一纸诉状告递到双流县法院,诬告双流汽车配件公司。

事实上,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欠成都棠湖集团本身任何实质性债务。1996年11月11日,双流县法院向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发出传票,传票上案由一栏清楚地注明“租赁”,而非成都棠湖集团《民事诉状》标称的一千五百多万元债务纠纷。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时间为1996年11月27日上午9时。荒唐的是,双流县法院未开庭审理,预先就制作了落款时间为开庭当日的(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双流县法院造假、枉法可谓政令包天,到了不择手段为所欲为的地步。

     1996年11月27日,双流县法院不在原定经济庭开庭审理,而是移地成都棠湖集团二楼会议室开庭。当天,双方就母公司状告子公司能否成立;基层法院有无权限审理上千万元民事经济纠纷案;更主要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是否欠成都棠湖集团本身债务等争论不休,没有结果。

     1996年12月12日,双流县法院同地二次开庭。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主管部门二轻局领导因县政府打了招呼,委托律师黄加彬受到成都棠湖集团“还想不想在双流地面混”的警告,都不敢再出庭。被告方仅由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总经理陈昌永)以全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职工代表陈兰喜一道二次出庭应诉。经过法庭辩论,双方认可四川省社会经济审计评估中心对双流汽配公司总资产净值二千二百五十三万二千一百七十二元九角一分的审计评估结果。为了规避法律监督程序,双流县法院强行调解,调解结果是棠湖集团继续占有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仅承诺补出二百来万元,要已不复存在的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单独承担上千万元债务。作为双流汽配公司委托代理人我拒绝签字。我当庭陈述,开庭以来,因无证据证明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欠成都棠湖集团所谓六百多万元债务,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一概不予承认。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是加入加入成都棠湖集团,并且双方早已完成移交,即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债权债务已依法转移,依法应由成都棠湖集团承担原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债务。现在,如果调解成成都棠湖集团代付一部分债务,要已不复存在的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单独承担大部分债务,显然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因为这笔千万元之巨的债务,既有省、市、县财政投入,又有国家工商银行的贷款,还有威远钢铁厂(川威集团)的货款,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加工费,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借给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用作生产流动资金的职工集资,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为补发工人工资向成都龙西建筑工程公司的借资,和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代理全国多家单位卖给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设备的欠款,以及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内部职工的集资和所欠工资。这些血汗钱,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就是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破产了,依法也在优先支付之列。

     审判长周勇责问我,到底代表谁在这里发言。我说,我既是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的委托代理人,也代表广大债权人在这里发言。汽配公司职工代表陈兰喜见法院一味偏袒成都棠湖集团,慷慨陈辞:成都红光科贸公司陈昌永总经理在我们厂困难的时候,他还准备拿出二百万元来支持我们厂周转,我亲自和他签的合同。而棠湖集团接管我们公司时,严统明总经理亲自在接收大会上讲,近期将注入五百万元,把传动件厂的生产搞上去。要我们职工留下来,安心生产,配合接管。结果呢,却是按照县政府《会议纪要》的指示,工厂被侵占,资产被转卖,职工被遣散。文定明当初加入成都棠湖集团真是引狼入室。陈昌永总经理说得有道理,这样的调解我们不接受,这样的字我们不签!周勇威协说,“不签字,我就要判了!”陈兰喜斩钉截铁地回答,“要判你就判吧!”因为她知道,双流县法院不敢判,如果是判决,双流汽配公司就可以上诉,将案情捅出去。

     双流县法院见到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就出动法警,由代理审判员王涛亲自带车,将文定明从家里押解到庭。文定明向法庭陈诉,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欠成都棠湖集团任何实质性的债务。现成都棠湖集团要双流汽车配件公司退出成都棠湖集团,成都棠湖集团就应返还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汽配公司自行承担。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资产原来按加入成都棠湖集团的性质审计评估是二千二百多万元。现在双方变成买卖关系,评估报告说得很清楚,评估性质转变时,资产价值另行评估。成都棠湖集团认为买得着就买,买不着就不买,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估买强卖。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要成都棠湖集团赔偿接管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公司期间,给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就已经作了极大的让步。文定明仍然拒绝签字。双流县法院就指使成都棠湖集团总经理严统明从酒席宴上来到法庭当面威胁文定明:“文定明!你要不签字,我就要找人把你的两个女娃子抓来轮奸了,把你捆起来,丢进去,杀了!”。我见审判人员稳坐钓鱼台,不指责不制止,转而怒斥严统明“这是法庭,不是你家私设的监狱,你这是藐视法律,咆哮公堂。说得好听一点,你这是无法无天,是在说酒话,说得难听一点,你是个十足浑球。”严统明才夹起尾巴,恢溜溜地钻进他的办公室。   

      已多次遭受成都棠湖集团绑架、挟持的文定明,知道地痞出身的严统明说得出来也干得出来,被迫含泪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陈昌永当即向法庭指出,这种作法,直接违背了《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即“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审判长周勇、助理审判员王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强行其事,一意孤行。

    当文定明和我将这些情况向双流县法院分管经济的副院长游正君反映后,这位名如其人的老院长激怒了,一拳重重地打在办公桌上,久久说不出话来。

     1997年元月21日,双流县法院审理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诉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作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出庭。根据当庭查实,双流县法院不能出示(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签收回证。原告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以调解书未签收为法律和事实依据,当即追加棠湖集团为被告。事隔一个多月,这年3月5日,双流县法院第二次开庭,才出示一份既无编号,又无签发人,更无送达人,仅有文定明签字的《送达回证》。文定明当庭予以否认,指责代理审判员王涛伪造证据。文定明质问王涛,“何时?何地?何人在场?哪个证明是我签的?”涉世不深的年青女法官王涛顿时目瞪口呆,无言以对,只恨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原告大件路双流管理所代理律师穆开琼提点说,“草签时正签的”。王涛赶紧接口说,“草签庭审记录时正签的。”文定明要王涛对其出示的证据和解释负责签字时,王涛不敢签字,一跑了之。

     一向被认为敢说真话的穆律师也迫于双流县政府的压力,成都棠湖集团的威胁,廉价地出卖了职业道德,违心地出卖了他的当事人。事后,我陪同双流管理所所长彭远清找到双流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李文德谈及此事时,李说穆在关键的时间,关键的地点,说了关键的一句话。这位一身正气的检察官后来很快地被调离了岗位。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事人找到纪检科长辜多富,这位检察官就世故多了,坦率地流露出,成都棠湖集团的后台是县委书记金世诚,他有家有口在双流,犯不上自找麻烦。看来,黑恶势力横行的地方,猫怕老虎则罢,连耗子也不敢惹。正应了世俗古话,打狗得看主人。

      1997年3月12 日,双流县法院下达(1997)双经初宇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双流管理所追加成都棠湖集团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我在签收该判决书时,特意在回执上注明:请求法院查清文定明签收调解书回证的真伪。若无效,棠湖集团理所当然地是被告;若有效,棠湖集团就应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办,交付双流汽配公司二百一十九万元,从中支付大件路双流管理所四十三万元。憨厚的代理审判员高瑛问我,为什么这样签?我答到,依法办事。

     至此,根据成都棠湖集团的报告,依照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执行双流县法院调解书,名存实亡的双流汽车配 件公司分文未得,工厂被侵占,资产被变卖,职工被遣散,徒有其名的空壳公司还要承担千万元之巨的债务,法定代表人文定明此时也神秘地失踪了。半年后,双流管理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97)双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双流县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跑断了腿,也没有找到文定明。更凄惨的是其家人八方打探,都无文定明的下落。近年两个女儿相继结婚,望眼欲穿,连父亲的影子也未见。文定明至今生死不明!

     文定明临失踪前,向省、市、县有关部门发出了《呼吁法律保护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双流汽配公司被棠湖集团非法侵权的情况报告》,再次致函双流县法院,书面声明没有签收过(1996)双经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郑重地书面委托我出面全权处理他和家人发生不测时与棠湖集团的一切经济纠纷。

     1997年10月,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将双流汽配公司和成都棠湖集团告至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后又上诉到成都市中院,两级法院都依据双流县法院(1996)双经初字笫17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汽配公司设备已向棠湖集团抵偿了债务”,“棠湖集团接收被告配件公司财产,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责任。”从而驳回华中机械物资公司要棠湖集团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面对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的现实,1997年12月26日,我以《如此办案,天理何在?国法难容!——双流县法院徇私枉法违纪办案的情况报告》为题,向省、市、县人大、检察院、法院举报。当时正值全国法院系统整顿,在上级纪检部门的督促下,1998年4月8日,双流县法院副院长张万泉在他的办公室当面告诉我,他们复查的结果是办案人违法、越权了。对违法办案人员,他们要报请县人大作出组织处理,同时要向中院纪检处汇报。对越权,要将此案移交上级法院审理。这位从部队团职干部转业的副院长同时还感叹,“棠湖集团别用说侵占双流汽配公司的财产,就连双流县公安、法院的房子他们都敢强占。”我随即将此讯息告诉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传动件厂厂长姚凤祥。热情慈祥,从四川齿轮厂厂长位置上退下来,受聘到传动件厂发挥余热,至今仍然两袖清风的老厂长听说后,没有我那么激动,他自然看得更深一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处五月二十日收到双流县法院四月一日的《调查报告》,结论却是,“此案已结,调解公平合理,平等自愿。”显然,双流县法院原《调查报告》未能通过时任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金世诚把持下的双流县人大,提交成都市中院纪检的《调查报告》已经变了质。人事处理上,只将薛晓锋从经济庭庭长位置上调离而已。待我再次找到游正君副院长时,游爱莫能助地叹息,他已下课调研,只有寄希望于当事人自己。

     四川省三级法院监察室、纪检处、举报中心也一致认为,如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纪检监督部门也很难插手,建议我们提起行政诉讼,直接状告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

    1998年5月28日,成都红光科贸公司会同川威集团(威远钢铁厂)等八家单位(其中两家为第三人)一致授权委托我统一全权代理,对双流县政府提起共同行政诉讼,状告双流县政府《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行政侵权。

     1998年10月12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陈永红质问:“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答辩状,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只向法庭出示了一套复印件,当场被否定。我作为八家单位原告代理人当即指出,作为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欠成都棠湖集团债务的凭证,只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原始结帐单据为准,否则无效。审判长陈永红当庭宣布15日下午3点双方到行政庭再次质证。

     二次质证,十月十五日下午3点。我和川威集团代表钟深林准时到达成都中级法院行政庭。下午四点过钟,被告代理律师叶云章才跚跚来到中院行政庭。出示一套复印件加盖新印章的单据。我当即指出,复印件加盖鮮章,这是伪证!并质问被告,为什么四点过钟过才来?叶云章答到,是法院下来单独通知他们四点过钟来。案件审理期间,审判人员私下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是违纪违法行为。何况被告代理人叶云章律师再次出具伪证,更是犯罪行为。陈永红见露了马脚,赶紧对我吼道,“你怎么那么好斗,人家来迟就来迟一点。”叶云章受宠若惊,自诩道“我们这些吃法律这碗饭的,法院叫我们什么时候来,我们就什么时候来。”陈永红气得脸青一阵,白一阵。我说,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以“莫须有债务”非法侵占掠夺我们二千多万元全部资产,伪造调解书《送达回证》签收,绑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今天又再次作伪证,真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陈永红当时记录在案。

     站在成都中院审判大厅门口高高的台阶上,我和川威集团钟森林看见叶云章耷拉着脑袋,恢溜溜地从底层侧门钻出来,看他那副狼狈象,八九是被陈永红骂得狗血淋头。

     成都市中级法(1998)第26、38、39、40号《行政裁定书》大案划小,小案化无,避开两家第三人四川省大件路双流管理所和成都华中机械物资公司,至今没有对原告双流汽车配件公司和05单位两家作出任何裁判,违背上四家单位共同诉讼,就应列为大要案的规定,变八家单位共同诉讼为四家单位单独诉讼,错开案号,分别只对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川威集团、韩永成、成都龙西建筑公司作出裁决。裁定书以“《会议纪要》并非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职权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决定”为由,认定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驳回起诉”,将众原告集体推出法院大门。

      1998年8月12日,同样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同案号(1998)成行初字第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清楚地写明,“成都红光科贸公司、韩永成等六原告:认为双流县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起诉状,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审理。”成都中院同案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行政裁定书》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真是天下奇观!

     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既无事实依巨又无法律依据,一审面临败诉,铁幕背后,他们究竟做了哪些肮脏交易?!

     1998年11月9日,八家原告联名共同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6日,上诉快半年时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川威集团等八家单位对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行政侵权的共同行政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出庭注意事项中通知原被双方上诉人,此次高院二审“只审程序,不审实体”。

     二审一开庭,审判长胡莉虹坚持“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只要当事人例举程序事实辩明被告《会议纪要》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置实体事实而不顾。我在陈述了上诉理由,充分证明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会议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后坚持指出,本案争论的焦点“双流汽配公司是加入成都棠湖集团,还是成都棠湖集团抵债接收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核心应审查“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抵债接收双流汽配公司资产”本证是否成立:要害是多次法院质证,被上诉人都不能举证证明双流汽配公司欠成都棠湖集团任何实质性债务;被告《会议纪要》实质是要逃避国家和广大债权人上千万元正当债务。审理清楚这些实体事实,本案就不难真像大白。

     审判长胡莉虹仍然坚持“只审程序,不审实体”,一再解释程序是实体之母。实际是, 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在实体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其对相对人的处罚或处理,无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在程序法上规定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以确保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同时这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被诉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且,行政诉讼举证的内涵不仅限事实依据,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原告的举证只不过是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的举证是法定的,如果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就有有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可能。行政诉讼中,这种将程序与实体割裂开来,对立起起来的做法,本身就违反程序法。结果是导致原、被告错位。被上诉人站在审视的角度,肆意攻击、指责上诉人,甚至有恃无恐,胡作非为。被上诉人方严统明在法庭上给何果明副县长掺茶倒水,审判长胡莉虹不得不严厉制止。

     被上诉人双流县政府委托律师叶云章在宣读《答辩状》中称,是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申请加入成都棠湖集团的报告承认欠债本息860万元。陈昌永反驳说,是否欠债的有效证据要以双方当时结账的原始单据为凭,被上诉人所说的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申请加入成都棠湖集团报告列举的数字不能作为证据,更何况这笔860万元涉嫌主要是成都棠湖集团分摊给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政府官员在棠湖宾馆吃喝嫖赌、索贿受贿的烂账,根本见不得天,不合法,不足为凭。请求法庭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全权代表何果明副县长答辩中矢口否认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明已发生不测,失踪多年。我当庭再次出示了文定明被成都棠湖集团绑架、监控的证据,被上诉人无言以对。叶云章律师拿出双流汽配公司原来的营业执照,辩称双流汽配公司还存在。陈昌永当即指出这份执照己连续三年未工商年检,法律上就己失效。质问被上诉人如今双流汽配公司牌子在哪里?厂房在哪里?职工在哪里?请求法庭实地调查。   

     趁休庭间隙,被上诉人全权代表何果明副县长气急败坏地纠集成都棠湖集团总经理严统明以及众小秘围攻,恐吓我。何果明叫囔:“我不认识你,叫你以后认得我!”一派十足黑老大腔调。我反击,这里不是双流县,法庭上只有原告、被告之分,用不着你认识我,我认识你。才斥退了何、严围攻。

     继续开庭后我很动情地说,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来川视察和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少数法官违法乱纪,甚至犯罪,深恶痛绝,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肖扬指出,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应该足最廉洁,最讲理的地方。法律赋予司法权给人民法院,你不正确行使司法权,就是最大的失职。法院是主持公道的最后屏障,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应比包公做得更好。   

     一直威严不失耐心的审判长胡莉虹坐不住了,问道,你说我们今天审理哪些不合法?我说,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检查就清楚了。

     最后,审判长胡莉虹宣布,介于本案关系复杂,案情重大,待合议庭合议后,改日再宣判。  

     1999年5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定书。(1998)川行终字第28号、(1999)第7号、第8号、第9号四份《行政裁定书》,对8家单位的共同行政上诉,违背上四家单位共同诉讼,就应立为大要案的规定,仍然采取大案划小,小案化无的伎俩,错时间,错开案号,只对其中四家单位分别作出裁定;违背债权人等同于所有权人的法定关系,非法剝夺多家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特别荒唐的是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利用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案号,却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出裁定;强加根本不存在的起诉超过时限问题,将8家单位一并推出法院大门。当我指出裁定书这些错误以后,胡莉虹审判长只得收回裁定书,要上诉人再次补充证据。

     1999年6月28日,胡莉虹告诉我,经再次合议,请示领导,只有这样裁定。我说,高院实行的是审判长责任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裁决此案。不能以权压法,凭长官意志办案,继续坚持和扩大冤假错案。胡莉虹答到,说是这么说,实际上……,四川省高院的审判官们也有许多难言之隐。关系复杂,案情重大,是请示领导定夺,还是领导指示如此裁定?这场官司要打多久,打到哪里,才能有一个公正的了断?胡莉虹要代理审判员胡钉给我做工作。胡钉一再强调,他们审理本案,可操作性差。要当事人找省人大反映,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我当即表示,如果省高院要强行将(1998)川行终字第28号、(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裁定书硬塞给我们8家单位共同行政诉讼上诉人,我们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行政申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份裁定一致认定“被上诉人双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有关善后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对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权益产生了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会议纪要》是双流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的受案范围。”第28号裁定书还特别强调“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作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双流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经理陈昌永全权处理本企业与成都棠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问题,陈昌永可以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名义起诉,并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院终审认定,完全否认了成都中院一审认定,确立了双流汽车配件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确认了陈昌永的诉讼代理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法定程序,撤消原裁定,发回成都中院重审。也可以依照第三十二条的法律规定,依法要求被告双流县政府举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然而,四川省高级法院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作出和认定自相矛盾截然相反的裁定。我们不愿打官司,也不怕打官司。为追求公平正义,势将这场官司打到底!

     1999年9月18日,我们川威集团等八家原告再度联名共同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明明双流县人民法院《调查报告》已经证实双流汽车配件公司不歉成都棠湖集团任何实质性债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查明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抵债接收双流汽车配件公司资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终字第28号、(1999)川行终字第7、8、9号四份终审裁定根据“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事实,又一致认定被告“《会议纪要》是双流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仅此一条法律规定,就足以推翻四川省三级法院的所有调解和裁判。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却视而不见,违背法律规定,继续采用大案划小,小案化无的伎俩,倒置举证,反转指责众原告“申诉材料及申诉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再度一并推出法院大门。

     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权力的淫威和利益的驱使下彻底地坍塌了!

从2001年到2004年,我们连续4次进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人员总是以(2000)行监字第445号函无法律效力为由,要我们回川向省高院申诉。每次四川省高级法院的答复很直接,哪有下级法院推翻上级法院的事情。

走投无路,万般无赖,2005年,我们即以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行政侵权案为主线,集合崇州市法院和地方政府指使黑社会团伙抢劫侵占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春风锻压厂案、成都市成华区政府野蛮行政暴力拆迁案,写成《行政审判庭上的报告---四川省三级法院庇护腐败大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报送全国人大。全国人大高度重视,随即批转四川省人大。四川省人大专门行文,责令四川省检察院审查,且限令2006年3月15日前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全国人大。四川省检察院长达11页《检察报告》认为我们《行政审判庭上的报告》报告情况属实。所谓情况属实,即,四川省三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庇护腐败大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四川省检察院要我们仅就双流县政府《会议纪要》行政侵权案再次提交八家单位联名《行政申诉状》,四川省检察院准备抗诉。可15年过去了,全国人大交办的事情,四川省检察院至今仍未依法提起抗诉。

     个中缘由,或许当初我和四川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尤彩平的一场对白能说明问题。2006年3月15日,在四川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办公室,我问尤彩平副处长,我们8家单位联名提起的《行政申诉状》,检察院何时提起抗诉?尤副处长却问我,“为什么不走民事诉讼的路子状告成都棠湖集团?”我说,“走了,走不通。因为双流县法院判定状告成都棠湖集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尤说,“不会啊。”我又说,“成华区法院还判定成都棠湖集团接收双流汽车配公司财产并未构成侵权。”尤胸有成竹地断定,“绝不可能!”我要尤拿出我们报送全国人大的材料,抓起办公桌上尤的笔,特意在上面两份《判决书》上划出这两家法院的认定。尤彩平副处长不吭声了,我说,正是因为司法的腐败,民事诉讼的路子走不通,逼迫我们走行政诉讼的路子。

     全国人大交办的事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至今都没有依法提起抗诉,依法治国的路在何方?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8)川高法巡访537号《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全文如下:

陈昌永:

     你于2018年4月8日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的信访事项,我院已受理,将尽快向你反馈办理结果。

特此告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又是两年多过去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没有办理结果。

    也是在这年双流区法院院长接待日(2018年11月7日),我对周法官讲,纠正冤假错案,中央历来主张就近处理,案发地解决,减小负面影响范围。这起惊动全国人大的冤假错案,是由双流区(县)法院造成的,双流区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责查处纠正,不要再把上级法院拉下水了。周法官表示同意。

     年前(2020-11-17),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我们坚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之时,就是这起冤假错案平反昭雪之日!

          川威集团等八家单位代理人 陈 昌 永

                            2021年2月26日 于 成都

     2022年5月30日第58次发到成都双流区法院电子信箱scslf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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