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法院敢不敢公开质证公开答复?!
2019-06-15 15: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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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法院敢不敢公开质证 公开答复?!

刚才(2019.6.3下午1:51),崇州市法院028 8238 2753来电声称,收到上级纪检转来我们的举报材料,他们查了一下,涉及的两份法律文书没有错。我说,法院能不能认真查一查你们的错误,或者你听我讲一讲你们错在那些地方。对方(女)说,就这样电话告知你,不服!继续申诉(举报)去。说完就压断了电话。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黑社会团伙抢劫、侵占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春风锻压厂十多年,涉及崇州市法院的两份法律文书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一、崇州市法院(1996)崇经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强行调解,故意侵犯案外人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正当权益,为规避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规定,竟指使崇州市信用联社雇佣宋昌明为首黑社会团伙,抢劫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所属春风锻压厂。

公开发表在网上的《黑社会团伙是如何抢劫侵占我春风锻压厂十多年之久的?》博文材料中,我说得很清楚,当初春风锻压厂因为没有给够回扣,崇平信用社在贷出10万元之后,就中止了为期三年(1993.11.12-1996.11.11)最高限额42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既然崇平信用社单方面中止了合同,也就造成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也就不再存在,这是很浅显的法理。春风锻压厂被迫陷入都江堰化工厂(康庆林)高利贷不能自拔。主管部门羊马镇企管会、崇州市司法局公证处问明崇平信用社放弃抵押后,羊马镇企管会签字监章,同意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另行抵押担保,一次性为期一年(1994.9.25-1995.9.24)向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借资30万元,崇州市公证处(94)崇证经字第389号《借款协议公证书》予以公证:“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属实。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时我们就特别指出,如果崇平信用社不是放弃抵押或者实质性放弃抵押,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是二次抵押给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是诈骗违法行为。春风锻压厂主管部门羊马镇企管会在《抵押借款协议》上敢担保签字监章,崇州市司法局公证处敢重新公证,就是承认并且认定崇平信用社放弃抵押,否则承担一切相应后果。如此,我们才按照《抵押借款协议》一次性到位30万元。如若不然,当时我们是绝不会一次性借出如此多的钱给一个陷入绝境的企业。

《抵债借款协议》到期好后,春风锻压厂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因见后),自愿以全部固定资产作价依法抵偿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甲方)。双方约定,春风锻压厂(乙方)全部固定资产净值以审计部门的评估结果为准。届时多退少补,不足部分,挂账,多余部分,甲方在一年之内按乙方提交的负债清单依次付出,双方同时完成正式交接。未完成交接前,春风锻压厂整体交由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托管。

1995年10月19日,在春风村委会的公证下,双方签订《委托成都红光科贸公司代管崇州市春风锻压厂协约》。

1996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财产折价还款协定》,主管部门崇平镇企管会、羊马镇企管会同时签字监章确认。

为掩盖索取回扣的违法行为,1996年4月20日,崇平信用社主任张鼎买通崇州市法院经济庭长孔庆开,在违约(未按合同约定额度放款),毁约(合同未到期)根本不能立案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诬告春风锻压厂。我当庭提供证据证明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已依法抵偿给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孔庆开却要我提起诉讼,就将春风锻压厂判给我。我说,春风锻压厂已依法抵偿给我,用不着脱裤子打屁,再出几万元钱门槛费提起诉讼。孔庆开置之不顾,为规避审判监督程序,崇州市法院强行调解崇平信用社诬告春风锻压厂案。

崇州市法院(1996)崇经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侵犯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正当合法权益,将已依法抵偿给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春风锻压厂全部机电设备“调解”给崇平信用社。崇平信用社随即私自雇人拆垮春风锻压厂机电设备,装车准备运走。我打电话给崇州市法院,指出其错误后,崇州市法院当即要崇平信用社停止擅自行动,等候协调。

协调过程中,同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春风锻压厂债权人叶建宜提出,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应是70多万元,优先除去成都红光科贸公司30多万元,剩余30多万元应由在法院提起诉讼的他和崇平信用社按比例分配。崇州市法院认为债权人叶建宜的主张合理合法,随即开出司法委托书,委托崇州市审计事务所,要求对崇州市崇平春风锻压厂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3000元评估费由成都红光科贸公司、崇平信用社和叶建宜三家平摊。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按时向崇州市审计事务所交纳了1000元评估费。

崇州市审计事务所崇审所(1996)字第138号《崇州市崇平春风锻压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是,全部固定资产(含全部机电设备、房屋和土地)评估净值361,123.00元。崇州市法院收到《崇州市崇平春风锻压厂资产评估报告书》后,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成都红光科贸公司,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含全部机电设备、房屋和土地)净值361,123.00元。

这就是说明,崇平信用社诬告春风锻压厂,按照崇州市法院(1996)崇经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擅自雇人拆垮春风锻压厂全部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拆垮后只能当破铜烂铁卖,造成春风锻压厂直接经济损失是30多万元。严重的是,春风锻压厂要再次恢复生产非常困难,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崇平信用社、崇州市法院无法无天肆意妄为罪责难逃!

2000年元月18日,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甲方)和崇州市春风锻压厂(乙方)双方签订《财产折价还款执行协定》,6月24日正式完成交接。双方于1997年3月11日结账,乙方欠甲方债务451,768.66元,按照法院告知的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评估净值361,123.00元,两项品迭,尚欠90,645.66元。按照双方《抵押借款协议》计算,甲方30万元本金利息损失224,400.00元。这笔账应该算在谁的头上?!

交接清单上,春风锻压厂主管部门羊马镇企管会、崇平镇企管会签字监章确认同意。

崇州市公证处(2000)崇证经字第772号《公证书》“兹证明陈昌永(成都红光科贸公司)与程光华(崇州市春风锻压厂),于二000年一月十八日,签订前面的《财产折价还款执行协定》。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协定上双方签名、按手印属实。”

至此,我陈昌永将春风锻压厂改作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生产基地,自主经营。,

那些年,我多次到崇州市法院,要求撤销侵犯我公司权益的(1996)崇经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时任院长杨德军批给审监庭,王燕对我说,“撤销这份《调解书》很难,反正工厂是你的,你就安心经营吧。实在是要审监庭追查,我申请回避。”杨院长又批给立案庭。立案庭李建庭长起先不承认错,看了材料以后不吭气了,也不立案查处。在杨院长办公室,法官郑银富汇报说,连对春风锻压厂固定资产的查封都没有撤销。我多次找到崇州市人大主任柳宁,这个家伙是滑头,说他听市委书记的。几任市委书记都拒访,材料送了不少,有时政法委书记象征性地对法院作点批示,毫无作用,法院装死置之不理。

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公开质询崇州市当局。崇州市当局指使崇州市法院在人民网造谣作假,要案外人到上级法院“申诉”解决。公开欺骗中央,欺骗全中国全世界人民。绝对的权力,造成司法腐败泛滥触目惊心。这些地方的法官们弄虚作假轻车熟路,肆意妄为脸不变色心不跳,他们哪里还有半点对法律的敬畏!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固定资产”的规定。规定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2004年12月2日晚上至4日下午连续三天,崇州市信用联社雇佣宋昌明为首黑社会团伙40多人,出动大吊车2台,载重汽车数辆,在两名公安(宋昌明谎称是省公安厅的,实际上是羊马派出所的)警车带领下,大规模抢劫我春风锻压厂,将该厂洗劫一空,抢走工业用气锤等大型设备和所有生产资料。当场打伤我和好几名工人。我们报案110,警方出警到场后,问崇州市信用联社王咏,“谁叫你们干的?”王咏回答说,“是法院!”警方听说是法院背后指使,知道案情很复杂。安慰我说,“用不着跟他们争抢打斗,你去找人大政法委。东西是你的,以后该值十万八万,三十万二十万,叫他们赔你。”

我听从了警方的劝告,找人大,到政法委,要求见书记,多年来,上下八方呼号,还我工厂财产!可是泱泱大国,法治中国,如此严重黑社会刑事犯罪恶劣事件,竟然没有一个职能部门,没有一个官员站出来主持正义。现今官员的麻木司法的腐败已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这在毛泽东时代简直是不可思议无法想象的事情。

崇州市法院指使信用联社雇佣黑社会团伙大肆抢劫我春风锻压厂,有两个目的。一是,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即将生效的规定,掩盖长年查封案外人我春风锻压厂固定资产的违规行为。二是,挑起象前期韦德全黑社会团伙打伤打残都江堰市法院因公执法人员和无辜群众二十多人的大规模械斗,造成两败俱伤,逃避违法将已抵偿给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的春风锻压厂机电设备强行调解给崇平信用社的错误。

崇州市法院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二、崇州市法院(2006)崇州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倒置举证,拒绝受理我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错再错,执意庇护地方政府行政乱作为,纵容韦德全黑社会团伙侵占我春风锻压厂。

1995年9月28日,都江堰市法院应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化工厂康庆林的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1995)都经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春风锻压厂程光华不在现场,待我领着警车,四处寻找程光华,找不着回到春风锻压厂时,见都江堰法院好些执行人员和民工被打在地下趴起,一个个血流满面,哀叫声不断。烏家军的徒弟指责韦德全(程光华的女婿)不该打法官,韦德全出手就打烏家军的徒弟。我赶紧冲上去把他抱住,他连我也打伤了。我忍痛把韦德全摔倒在地,他爬起来抓起火炉边3m多长的火钩又追上去。追到工厂大门口,被赵医生拉住。赵医生说他,这一钢钎戳进去,你的猪脑壳抵得了事啊?韦德全这才罢手。

事后,有人给我说,韦德全是黑社会的头头。你看他一身伤痕,就是四处行凶作恶打架斗殴留下的。

很快,都江堰方面通过崇州市配合抓获了韦德全,全省通缉程勇(程光华儿子)。

都江堰市法院经济庭庭长高朝云对我说,“昌永,你是看见的,他们打得我们好惨啊!我一定要判他们的刑!”我对他说,“你们也有不对的地方,不听劝。”并且出示了证据,高庭长的口气才缓和多了。1995年10月16日,都江堰市法院(1995)都法执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已用现金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费用。”退还被错误执行标的我公司206锰钛钢材15根。韦德全放了出来,程勇也随之逃过了被全省通缉的命运。

韦德全、程勇逃过法律的惩处,是如都江堰市法院(1995)都法执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书》所说:“现因被执行人(程光华)已用现金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说白了,就是被执行人程光华用现金全部还清了康庆林的高利贷和打伤都江堰市法院执行人员的伤残医药费。我们估计没有大几十万元,根本下不了台。这大几十万元是春风锻压厂积累起来的全部流动资金,现被程光华全拿去救女婿、儿子去了。春风锻压厂掉到油净灯熄破产地步。实质上,春风锻压厂是被韦德全程勇打垮的,这才有我公司被迫抵债接收春风锻压厂。

韦德全程勇一伙逃过一劫不知悔改,继续在社会上行凶作恶为非作歹。仅非法采沙一项,就多次受到崇州警方追逃,也是用金钱打通关节,摆平了事。

2006年7月,韦德全程勇藉口春风村欠其九万元修路费,要春风村拿部分土地包括春风锻压厂厂房地基抵债,当即遭到春风村书记何合林的拒绝。何书记说,欠债还钱,哪里有单独拿土地抵债的道理!何况春风锻压厂厂房含地基作为全部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早已抵偿给了成都红光科贸公司。

韦德全程勇买通崇平镇镇长周术良,周镇长拍板,并且亲自拟定《土地抵债协议》,加盖崇平镇镇政府公章,将春风村部分土地包括春风锻压厂厂房地基一起抵偿给韦德全程勇。

2006年8月4日,程勇带领兄弟伙拆毁我春风锻压厂厂房,我上前阻拦,程勇就要给我动武,我只得报警。羊马派出所毛奎、张林出警。我向警方出示(2000)崇证经字第772号《公证书》,并讲明早在6年前,经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评估,春风锻压厂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全部厂房地基就已抵偿属于我成都红光科贸公司;程勇向警方出示虽加盖有崇平镇政府公章但无法律效力的《土地抵债协议》。警方见是黑社会作案,不作为,不制止程勇带领兄弟伙拆毁我春风锻压厂厂房的违法犯罪行为。甩下一句“你们找人大政法委法院去!”就离开了春风锻压厂。

黑社会团伙抢劫、侵占我春风锻压,崇州市公安两次都不作为!他们的责任何在?他们实际上是害怕黑社会,害怕黑恶势力。由此可见,崇州市黑恶势力之猖獗,其势力早已渗透到许多要害部门。这些地方早已不是共产党执政的地方!

2006年8月10日,我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状告崇平镇政府、春风村委《土地抵债协议》,状告韦德全、程勇黑社会团伙侵占我春风锻压厂。

崇州市法院(2006)崇州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全文如下:

二00六年八月十日,本院收到陈昌永诉崇州市崇平镇人民政府、崇平镇春风村委、程勇、韦德全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起诉人未提供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昌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崇州市法院(2006)崇州行立字初第8号《行政裁定书》蛮横武断无法无天,根本不值一驳。

一、崇平镇镇长周术良当面告诉原告,是他亲自拟定的《土地抵债协议》。羊马派出所指导员李志国明确告知崇州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周文君,被告《土地抵债协议》加盖有崇平镇政府公章,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崇平镇政府《土地抵债协议》用原告春风锻压厂土地抵偿韦德全、程勇黑社会团伙债务,侵犯了原告财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当时在立案大厅,周文君得到李志国明确告知后,暴跳如雷,吼叫,“就是盖有崇平镇政府公章,也不能起诉。”并且当面恐吓原告,“你要敢告,我就要你的200元钱白花!”

由此可见,崇州市法院(2006)崇州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不仅违法倒置举证,还有串通被告崇平镇政府销毁证据之嫌。

原告 成都红光科贸公司 陈昌永

2019年6月3日 于成都

此件主送崇州市法院院长、崇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宋国栋、崇州市扫黑办和相关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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